主办单位:中共湛江市坡头区纪律检查委员会 坡头区监察委员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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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,合理使用经费,节约开支,现根据《会计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,结合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 伙食补助费
(一)因公出差或外出考察、培训、学习的城市间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等,实行公务卡结算,均根据湛江市财政局制定的《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》(湛财[2017]44号)和《坡头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》开支。
(二)在城区(即南调街、麻斜街)内联系工作或从事公务活动的,根据《坡头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》,不发放伙食补助费。
(三)在本区各镇、赤坎区、霞山区、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(不含东海岛、硇洲岛)和麻章区联系工作或从事公务活动的,未能在联系工作单位解决用餐的,而必须在外买食者,根据《坡头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补充规定》,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领导批准,每人每天定额补助伙食费30元。
(四)在本区办案或加班造成误餐的,而必须在外买食者,由工作人员说明情况并经分管领导批准,每人每天定额补助伙食费30元。
(五)因公务接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用餐的,经分管财务领导、主要领导批准,按照相关的接待标准执行。公务接待费报销实行公务卡结算,一般不使用现金结算,须依据正式的税务发票。未经批准的,接待费自理。
二、物品采购管理
(一)采购实行计划管理,需要购置物品(日常办公用品)的科室,每季未(月初)先列出清单及用途送办公室,办公室拟出采购计划,办公室主任提出意见,送分管财经领导审核,报主要领导审批后,方进行采购。
(二)符合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,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采购。
(三)需用办公器具、办公用品时,由使用人到办公室签领,办公室进行登记造册,对领用科室、领用人、品名、数量及金额等进行分类统计。
三、车辆运行费用管理
(一)车辆管理统一由办公室按公车改革有关规定进行,并实行使用登记管理。
(二)车辆需要维修的,由车辆管理人核实,取得维修项目内容及价格后,报办公室主任、分管财务领导审核,方可进行维修。维修厂必须提供全部维修项目价目表留财务处备案。
(三)车辆加油费用实行加油卡管理,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充值。规定每月每车充值2000元,不足部分再另行申请,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,报分管财经领导审批。
(四)保养等其他费用的报销,由车辆管理人申报,经办公室主任、分管财经领导审核,报主要领导审批。车辆维修费用的核定必须由车辆管理人、办公室主任、分管办公室领导实地核定,票据必须有维修厂家提供的经办人签字的《维修作业单》作附件。
四、 各项经费审批权限
(一)经费额度审批权限
1、1000元以下的开支由分管财经领导审批;
2、1000元以上、10000元以下的开支由主要领导签批;
3、10000元以上的开支经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后,由主要领导签批。
(二)各项经费审批权限
1、办公用品购置、车辆维护费等费用的审批:经办人申请,送办公室主任、分管财经领导审核,报主要领导审批。
2、参加培训、会议、出差费用(包括市内、市外)的审批:经办人申请,所在科室加意见,送科室分管领导审核,报主要领导审批。
3、享受伙食补助的审批:经办人申请,所在科室加意见,送科室分管领导审核,报主要领导审批。
4、公务接待费审批:经办人申请,送办公室主任、分管财经领导审核,报主要领导审批。
五、经费报销流程
(一)办公经费(包括办公用品、办公设备的购置、车辆运行费等)报销的: 经办人将发票附清单等原始材料按要求粘贴在“原始凭证综合支出单”背面,送会计审核,报审批权限领导签批后,交由出纳办理。
(二)参加培训、会议、出差费用(包括市内、市外)报销的: 经办人将发票、通知按要求粘贴在“原始凭证综合支出单”背面,送会计审核,报审批权限领导签批后,交由出纳办理。
(三)享受伙食补助的,需报销的:经办人填写“公务补助申请表”,由所在科室加意见,送分管领导审核,待公务完成后三天内,将原始材料送会计审核并制补助表,报审批权限领导签批后,交由出纳办理。
(四)公务接待报销的:经办人填写“公务接待申请表”,待完成接待后三天内填写“原始凭证综合支出单”(用餐发票和呈批表(或来函)粘贴背面),送会计审核,报审批权限领导签批后,交由出纳办理。
六、派驻纪检组、巡察机构等经费开支按本规定执行。
七、其他
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《会计法》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,在办理报销过程中,要严格审核把关,对不符合规定的开支,不予报销。
本规定从2018年2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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